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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纳税计算 ■单位代付税款 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
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额,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
为应纳税所得额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计算公式如下:
1、应纳税所得额=(不含税收入额—费用扣除标准—速算扣除数)÷(1—税率)
2、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—速算扣除数
公式1中的税率,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(详见所附税率表一、二、三)对应的
税率;
公式2中的税率,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。
国税发[1994]089号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<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>的通知》
(国税发[1994]089号)第十四条的规定,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
,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,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。为了规
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,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:
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(即含税收额4000元)以下的:
1、应纳税所得额=(不含税收入额—800)÷(1—税率)
2、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(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)以上的:
3、应纳税所得额=[(不含税收入额—速算扣除数)×(1—20%)]÷[1—税率×(1
—20%)]
4、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—速算扣除数
公式一、二中的税率,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(详见国税发[1994]089号文件表三)
对应的税率;公式三中的税率,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。
国税发(1996)161号
■境内外分别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
关于在境内、境外分别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,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
纳税义务人在境内、境外同时取得工资、薪金所得的,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,
判断其境内、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。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、境外同
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、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,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
得,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;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,应视为来
源于一国的所得,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,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,如其任
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,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。
国税发[1994]089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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